歌罗西书概要

徐兴言长老

十、家庭生活(3:18-4:1)

一、 引言

1. 信徒要将新生命彰显於日常生活,首先要彰显在家庭(3:18-4:1),然后要彰显於社会(4:5-6)。基督徒的家庭每一个人,都当本着基督的精神生活,彼此体贴,彼此相爱,彼此配合,这样就将基督活出来,作美好的见证。

2. 保罗在以弗所书讲基督化的家庭原则,“当存敬畏基督的心,彼此顺服”(弗5:21)。到歌罗西书也是根据这原则,说到家庭生活有一个原则,就是顺服与爱。不论是夫妻关系,父母与儿女关系,主仆关系都是顺服与爱。丈夫爱妻子,父亲在爱心里体贴儿女,主人要爱仆人,公公平平的待他们。同时,妻子要顺服丈夫,儿女要听从父母,仆人要听从主人。这样行都是为了荣耀神,见证神的恩典。

3. 总之,在基督化的家庭中,一切的关系都被爱融合了,一切的工作都是为基督,乐意的服事。一个敬虔的家庭,就好像散发香气的花卉,吸引人进到神的家。

二、 夫妻关系-顺服与爱(3:18-19)

1. 这两节经文概括了夫妻关系的基本原则:妻子顺服丈夫,丈夫爱妻子,这也是彼此的责任,而不是双方的权利(丈夫不只是要求妻子顺服,妻子不只是要求丈夫的爱)。首先,妻子当顺服自己的丈夫,因为

(1) 地上人间的关系都是反映天上的事的形状和影像(来8:5),都有属灵的涵意。好像旧约的杀牛羊献祭,是预表神的羔羊耶稣基督必须被杀,为赎人的罪。说到婚姻夫妻关系,也是指基督和教会说的。基督爱教会,为教会捨去自己,教会怎样顺服基督,妻子也要怎样顺服丈夫(弗5:24-25,32-33)。

(2) 妻子顺服丈夫,不表示妇女的地位低。妇女在当时的社会的地位低下,今天有些地区还残留不良的风俗,但这不是圣经的观念。相反的,主耶稣尊重妇女,提高他们的地位,接纳她们跟随祂作门徒(路8:1-3)。虽然说人在神面前都是平等的,但为了管理,办理事务,政府部门,机关有领导掌权,也是必要的。在家庭中,神安排丈夫作妻子的头,也是适当的。夫妻生活是一种彼此相爱的生活,所谓妻子的顺服,不是勉强被迫的服从,而是为了这个家甘心乐意服事,站在自由平等的地位,本着自己的意志,与丈夫合作。

(3) 在神看,妻子顺服丈夫,“这在主里面是相宜的”(18节)。基督徒既是在主里面活着,一切的态度要合乎神的意思,妻子顺服丈夫,这种态度是合适的。

(4) 妻子顺服的好处:得着丈夫的爱,内心满足有安息。丈夫爱妻子,妻子爱丈夫,爱的顺服就有喜乐,服事是出自内心的自然表露。当男女相爱,在主里面结为夫妻,耶稣基督就在他们当中,三股合成的绳子,不容易折断(传4:12)。

(5) 但是这顺服不是绝对的顺服(对神是绝对的顺服),当人的要求与神的权柄发生冲突时,听从神而不是听从人。

2. 作丈夫的,要爱你们的妻子,不可苦待她们(19节)

(1) 丈夫的责任很简单,就是爱,不论在言语,态度和行动上都不要粗暴,埋怨,而要忍耐,不记恨,牺牲自己,不一味要求对方,要付出,在难处临到家庭时不退缩,不要计较对方的错。种种情形要像基督对待教会那样。弗5:29说,丈夫爱妻子,“总要保养顾惜,正像基督待教会一样。”

(2) 丈夫的爱,妻子的顺服是夫妻一生要学习的功课。爱激起顺服,正如基督的爱融化和感动人心,乐意来顺从祂。但妻子也要主动地顺服,不能以丈夫的爱不够而不顺服。爱和顺服是夫妻彼此的责任,顺服中包含着爱,在爱中顺服。

(3) 丈夫爱妻子不是容易的事,不是靠人天然的力量就可以作到的,因为这个爱妻子的爱要像基督爱教会的爱,一种舍己付出忘我的爱。哥林多前书第13章讲到这种爱的性质,“爱是恒久忍耐,又有恩慈,爱是不嫉妒,……,不求自己的益处,不轻易发怒,……,凡事包容,凡事相信,凡事盼望,凡事忍耐。”那里有爱,那里就容易出现顺服。

(4) 这里特别提到“不可苦待她们”,就是说,不可责骂,不可刻薄。丈夫不能把白天在社会遭遇的一切怨气,晚间回到家中发泄,如此对待妻子是违犯圣经的教训,因为“照主的安排,女也不是无男,男也不是无女”(林前11:11)。夫妻要彼此相爱,彼此依存,彼此扶持,这样,就在世人中间见证了神。

三、 父母与儿女的关系――顺服与爱的权柄(3:20-21)

1. 给作儿女的命令,“你们作儿女的,要凡事听从父母,因为这是主所喜悦的”。这命令简短,明确,普遍应用,适合所有作儿女的。当然这命令也有例外的,当父母的话与神的旨意有冲突时,作儿女的要顺服神。

(1) 这里说的“儿女”主要指未成年的孩子,与父母生活在一起,父母抚养照顾他们。当然这不是说,儿女长大成年出去工作了,就不听父母了,而是说,父母对成年的儿女的责任就要减轻了。或许儿女要听从上级的比重要更多了。

(2) “凡事听从父母”,凡事是一切的事,生活上,学业上,交朋友都要听从父母。父亲比你经历多,看事情透彻些,父母的意见是很重要的。儿女是神给父母的产业,他们接受神的托付,抚养照顾自己的儿女,听从父母的也就是听从神。罗马书列举许多不义和罪恶,其中一条就是“违背父母”(罗1:30)。

(3) 听从父母的益处:

a. “是主所喜悦的”。在以弗所书有类似的教导,“这是理所当然的”(弗6:1),意思是儿女该尽的责任。这里说“主所喜悦的”,意思是说,你若如此行,神的心多么欢喜啊!比奉献钱财,为神工作更宝贵。

b. 一个人的幼年奠定他一生为人的基础,年幼时顺从父母,长大了就能顺从师长,上级,顺服神。

c. 从年幼时就学习顺从父母,养成美好的性格,到将来自己成家,有了儿女,也就知道怎样教养自己的儿女,给他们作良好的榜样。

d. “听从父母”,对自己是一个保护。许多人年幼时不听从父母,伤父母的心,到成年时,醒悟过来,可是那时父母已不在,“子欲养而亲不在”,真是终生后悔莫及。所以年幼时听从父母,孝顺父母,一生获益。

2. 给父亲的命令:“你们作父亲的,不要惹儿女的气,恐怕他们失了志气”(21节)

(1) 这命令虽然是给作父亲的,但也包括母亲在内,父亲和母亲要一起负起教养儿女的责任,不过作父亲的要多负些责任。

(2) “不要惹儿女的气”。这句话可译成“不要激怒儿女,不要惹恼儿女,不要激动儿女使他们含怒”。如何能管教好儿女呢?

a. 要操练自我节制,控制住自己的脾气,否则无法管教别人。你若在盛怒中管教孩子,必然弊多利少。父母自己缺乏控制力,结果是孩子被激怒了。

b. 有一定的原则,不反复无常。父母今天心情好时,就纵容孩子作任何他们想作的事,等到第二天,父母心情转坏了,孩子不管作什么都会惹火他们。这使得孩子无所适从,不知道如何是好。这样,孩子会被惹怒,失去对父母的尊敬。

c. 作父母的不可不讲理,不听孩子的申辩。作父母的若不肯考虑各种处境,不听孩子的解释,这不是智慧的父母。或许孩子会狡辩,但要给他机会,并且利用这时机指出孩子错在那里。

d. 作父母的不可有私心,把儿女当作自己的财产,不尊重孩子的个性,指望从孩子身上得到名声,打造一个出色的孩子,叫自己的虚荣心得到满足。在追求物质的潮流中,许多人在跟别人比房子,比孩子,这不是为了孩子的益处,而是为了自己。他们不明白,作为父母,我们只是监护,看管神托付我们的这些生命,我们对儿女没有绝对的主权,孩子是属於神的。

e. 管教不可过于严厉,管教必须是平衡的,不能死板,一成不变,不管犯的错大或小,一律加以最重的刑罚。刑罚与过错若不成比例,就没有效果,儿女会觉得受到不公平的对待。有一点要注意的,不能侮辱孩子的人格,要体认到对方是一个人,必要时作些让步,不可态度强硬冷酷。

f. 管教必须在爱中施行。你若无法在爱里施行管教,最好就根本不要尝试。总是以爱为出发点,以孩子的益处为目标。管教的目的不是要达到父母的要求,而应该先顾及孩子,用真诚的同情,爱,和了解去帮助他。如果孩子拒绝父母的努力,不要以暴力回应,但要给他一个印象,就是你为他感到伤心难过。爱的力量是大的。

(3) 父母还有积极一面的责任,即弗6:4所说,“只要照着主的教训和警戒,养育他们”。“养育他们”,意思是抚养,滋养他们,直到成熟。不但使他们长大以后可以自主,而且帮助他们,自己建立与神之间的关系,好叫他们一生尊祂为主。如何实行?

a. 照着主的教训和警戒。目的是让基督可以进入孩子的心。教训不仅包括话语,也包含父母本身敬虔的行为。警戒,指勉励,赞许,责备的话,帮助他们认识基督,接受祂作救主。

b. 教训和警戒,主要由父母来作,不要将责任完全推给学校和教会。父母要将儿女灵魂的事摆在优先考虑,其他的物质享受,娱乐放在次要的地位。孩子幼年时虽然对神不太认识,但至少叫他们从小有一个敬畏的心,知道耶稣为人的罪钉十字架,我们大人孩子都要讨主的喜欢。

c. 对孩子好的表现,可以适当鼓励,但不要过分吹捧他们。对孩子不好的表现,不可以用消极,压抑的方法对待他们。不要给孩子一个错觉:作基督徒必须活的很辛苦。不要强迫孩子决志,一定要让他们明白,乐意接受主耶稣作救主。

d. 父母要注意自己的言行,身教胜于言教,在家里和在教会都是一致的。

e. 要回答孩子的问题,将主的教训传给他们。态度亲切,话语简捷。

f. 鼓励他们多读有益的书籍,特别是好的传记。好的传记就是好的榜样,如何在生活中将信仰行出来。

四、 主人与仆人的关系―――顺从与公正(3:22-4:1)

1. 这里的仆人,原来的意思是奴隶,奴仆。当时仍存在奴隶制度。奴隶不是雇工,乃是主人财产的一部分,主人可以任意苦待他们,甚至主人对他们有生杀之权。保罗时代很多奴隶作了基督徒。一个奴隶信了基督,应该如何对待主人呢?第22-25节说到仆人的责任,简单说就是“顺服”(听从)。

(1) 凡事听从肉身的主人。“肉身的主人”暗指主人管不到的奴仆的心。同时也显明,另有灵性的主(主基督),主人与仆人都要听从的。

(2) 不要只在眼前事奉,讨人喜欢。“眼前事奉”,英文做eye-service,就是主人的眼睛看见时,就好好作,讨主人欢喜。这样的事奉是没有价值的。基督徒作事要忠心尽力,不管人看见或看不见,都要好好作。人看不见,神看见。

(3) 存诚实的心。就是从心里听从,别无企图,专心为主。“诚实”的原文与太6:22的“瞭亮”同。人的心若专一为主,整个生活自然就光明了。

(4) 敬畏主。是一种毫无惧怕,全然乐意,自动的敬畏。当奴仆以敬畏的心行事为人,那么,他的工作必然有实际的价值。“敬畏主”与“讨人喜欢”是相反的;第22节上半节的“主人”的原文是复数,下半节的“主”是单数;意思是说,只有一位真实的主人,主基督,祂是主人与仆人都当敬畏,都该事奉的。

(5) 从心里作。就是不是被迫,害怕刑罚而作,而是像自由人一样,尽心竭力去作。

(6) 像是给主作的,不是给人作的。换句话说,这是为荣耀主名而作。世界最有价值的工作,莫过于荣耀主的名。不论肉身的主人怎样苦待他们,有一位主必要赏赐他们。第24节说,他们必从主那里,得着基业为赏赐。因为他虽作人的奴仆,但他已经是神的后嗣,他要承受的产业是永远的,不能朽坏的。基业不是在物质方面,乃是在灵性方面,心中有平安,喜乐,盼望。如果奴仆信了主,认为自己与主人在基督里平等,就产生骄傲的心,不尽心作事,第25节说,那行不义的,必受不义的报应。所以仆人不要因为有神的恩典,就轻看罪。

2. 作主人的,要公平待仆人(4:1)

(1) 对作主人的要求是“公公平平”,英文作just and fair,这包含公正,合理,所当给的意思,这要比法律规定的合法更深厚。基督徒作主人的对待仆人,不但不要与法律抵触,更要本着基督的爱体恤仆人。保罗对阿尼西母的主人腓利门说,阿尼西母“不再是奴仆,乃是高过奴仆,亲爱的弟兄”(腓利门书16节)。这种如手足一样的待遇,就铲除了奴隶制度的痛苦。

(2) 作主人的要公公平平的待仆人,因为知道你们也有一位主在天上(4:1)。上文保罗警告作奴仆的,说,主并不偏待人。此处又叫作主人的,知道那不偏待人的主也是他们的主人。作主人的要知道自己是主的仆人。神是仆人的主,也是主人的主,他们都是向主负责。神是我们在天上的主,祂并不偏待人。

(3) 本段经文(主仆关系)虽然那是奴隶制度时所说的话,但在今天的劳资关系上仍可适用。今天有些雇主剥削工人,尅扣工人工资,拖欠工资,单求自己获利,不顾工人死活。倘若各个雇主能本着这里所讲的原则去善待工人,那么劳资纠纷也许可以减少很多了。

五、 背诵经文:(3:23-24

无论作什么,都要从心里作,像是给主作的,不是给人作的,因你们知道从主那里必得着基业为赏赐。你们所事奉的乃是主基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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