加拉太书概要

徐兴言长老

六、应许与律法(3:15-29)

一、保罗在这段经文继续阐释“福音的真理”,

说明救恩是神白白的恩典,是凭着相信钉十字架的基督而得的,完全不在乎人的任何功德。人必须放下自己的骄傲,谦卑地就近十字架,基督在那里代我们受咒诅,所以我们要将自己完全交托,仰望祂的怜悯。然后,我们因信得以进入基督耶稣里,全凭神的恩典得以称义,领受永生,和内住的圣灵。“亚伯拉罕的福”就成为我们所享有的福了。

二、 本段经文说到应许与律法的关系,以及律法的目的

是什么?可分为

A 律法并不是废掉神的应许(15-18节)

B 律法显明了神的应许(19-22节)

C 在律法下与在基督里(23-29节)

三、 律法并不废掉神的应许(15-18节)

1 有犹太教思想的假教师会说律法是在应许以后立的,是为了补充应许的不足。但保罗说,不是。应许是一个约。第15节,“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”,意思是让我给你们举一个日常生活的例子,约一旦确立,就不可以后悔,也不可以增补。如果人的约有这么大的约束力,那么神的应许(约)就更不在话下,是绝对不改变的。

2 保罗说的是什么应许呢?就是神向亚伯拉罕的应许。神应许将产业和后裔赐给亚伯拉罕,要将迦南地赐给亚伯拉罕和他肉身的后裔,并且地上的万国都要因亚伯拉罕的子孙蒙福。

3 保罗明白,神所应许的“地”和承受产业的“子孙”,最终的意义乃是属灵的。神的心意不是单单要把迦南地赐给犹太人,而是要将救恩(属灵的产业)赐给在基督里的信徒。

4 保罗又指出,这个道理早已隐藏在神所用的字眼里,因为“子孙”(或作“种”seed)或“后裔”是单数的,一个子孙,所指的是基督,以及因信在基督里的人。神给亚伯拉罕的应许简单说是:“我要赐你一子。我要赐地给祂。祂要叫万国得福。”

5 第17节说,神所应许的是向着亚伯拉罕和他的子孙立的,并不因亚伯拉罕死了,律法来了而废弃(失效)。神与亚伯拉罕立的约(应许)约在主前2090年,以后又向以撒,雅各重申,最后,约在主前1875年,当雅各下埃及时神再向雅各确认,这与西乃山下颁布律法(主前1445年)相距430年。

6 神与亚伯拉罕立约的特点。

(1) 单方面的――神指着自己起誓立的(来6:13,14)

(2) 永远的--神赐给的是永远的福分

(3) 不可改变的――从未终止

(4) 无条件的――根据神的信实,不是根据人的行为。

(5) 这约的完全成全要等到以色列全家得救和耶稣基督的千年国来到。

7 第18节指出,应许与律法没有中间地带,因为它们的原则相互排斥(律法的原则:行为;应许的原则:恩典)神给亚伯拉罕的应许是:“我要...我要...我要...”但神给摩西的律法是:“你要...你要...你要...”应许代表神的恩典,只要相信即可,律法代表人的努力,需要人的遵从。两种不同的原则。

8 神凭着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(18节),说出“产业”是神赐的(白白恩典),不是作工得到的,不是凭着人的行为得的。

四、 律法显明了神的应许19-22节)

1 既然律法不废掉神的应诉,也不补充神的应许,那么就有人要问:“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?”(19节)保罗在这几节经文,藉着问与答的方式,回答两个问题,解释律法与应许的关系,明确律法的真正功能。

2 第一个问题:“律法为何而有?”(19-22节)

(1) 使徒说出律法的目的:“原是为过犯添上的”(19节)这叫人清楚看见:律法不是为了防止过犯,而是要显明过犯。

(2) 罪和过犯都是神不喜悦的,但罪和过犯有少许差别。因为罪在律法以前已存在了,但不是过犯(因过犯是越轨,律法是轨),现在有了律法,人一旦违反了律法犯了罪,这罪就是过犯。可见律法的主要目的不是要救罪人,而是揭露罪恶。“律法本是叫人知罪”(罗3:20)。“那里没有律法,那里就没有过犯”。(罗4:15)

(3) 律法的目的不但为过犯添上的,律法还有一个目的,是叫人盼望等候一位救主(基督)来到,祂是神所应许的那一位(单数的)子孙。基督来要将自己献上为祭,好除掉罪(来9:26)。这样看来,律法显明了神的应许。

(4) 15-18节说,律法并不能废掉神的应许。使徒说律法是“籍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”(19节下)。因为律法是关系到两方的责任(神和人),所以要有中保(“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”的意思)。但是当神应许亚伯拉罕的时候,是直接的,这或许是“但神却是一位”的意思(20节)。有人总括为:“应许从神传到亚伯拉罕是第一手的;律法到百姓是第三手的-由神经天使及中保摩西,然后才到百姓。”

3 第二个问题:“律法与应许冲突么?“(21, 22节)

(1) 保罗说:断乎不是!应许与律法并不相互抵触,因为都是神给的,二者的存在是为了不同的目的。律法揭露人的罪,同时也指出人需要神所应许的白白恩典。犹太教思想的人说:“守律法,你就得着生命”。保罗不同意,“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,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。”(21节)神从来没有赐下这样的律法,而且在现实中,从未有人遵守过神的全律法。因此律法不能叫我们称义。

(2) 那么,律法和应许怎样可以和谐呢?只有一个方法,“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”(22节)。“圈”是“限制”,“从四方圈围起来”,如犯人关在牢里,无法逃逸。圣经说“没有行善的,连一个都没有。”(诗14:3)目的是使应许可以成就,“使所应许的福,因信耶稣基督,归给那信的人”(22节)

(3) 犹太教思想的假教师错误地用律法去废掉应许,超越应许。保罗说明了律法的真正功能,在于肯定应许,显明了应许是不可或缺的。神给亚伯拉罕的应许,为摩西所印证,为耶稣基督所应验。可以看到圣经是连贯一体的,旧约和新约是贯通的。

五、 在律法下与在基督里(23-29节)

1 保罗进一步说明,从应许到律法,以致应许应验的过程,是每一个基督徒的灵程。人如果不是受律法的辖制,等候应许的应验,就是已经脱离了律法,承受了应许。换句话说,人不是活在旧约里,就是活在新约里;不是在律法下,就是在基督里。

2 基督徒的灵程应该是一个出律法入应许的经历,第23-25节,描写我们从前在律法下的苦况;第26-29节,则论到我们现在在基督里的福分。

3 从前在律法下的苦况(23-25节)

(1) 从前我们是受捆绑的,保罗用两个比方说到从前的苦。他将律法比作监狱,把我们囚禁;又将它比作管家,严格无情。

(2) 在我们还没有信主以前,是被看守在律法之下,被囚禁起来,和被圈(约束)起来。律法好像是狱卒严加看管,使罪人不能逃走,等侯审判。什么时候才可以出监呢?直到有一天“信心的道”(真道)显明出来,那就是基督来了,人因信基督就可以从监狱出来了。

(3) 律法有如管家。中文译作“训蒙的师傅”,英文作tutor(也可作“监护人”),就是管孩子的人。古时,当孩子未成年时,父亲指派一个奴隶带孩子上学放学,叫他守规矩,有时候,他很严厉甚至责打孩子。这样,孩童盼望有一天可以自由,不受管辖。

(4) 但是感谢神,祂从来没有意思要我们永远在奴役之下,律法对我们的辖制是暂时的,它的目的是要把我们关在牢里,等基督来救我们出去。或者叫我们暂时托管在管家手下,等待基督来收纳我们作神的儿女。律法的目的是引我们到基督那里(24节)。

4 现在在基督里的福分(26-29节)

(1) 信基督前后的改变很大。我们不在律法下,不再受它的定罪和拘禁,我们乃在基督里,因信与祂联合,蒙神悦纳。

(2) 这四节经文充满了基督:第26节:“你们因信基督耶稣”直译为,“因信在基督里”;第27节,“你们受洗归入基督的,都是披戴基督了”(“披戴基督”可译为“像衣袍一般穿上基督”,衣袍指及冠之年的男孩所穿的衣袍,表示他已成年了);第28节:“你们在基督里,都成为一了”;第29节:“你们属乎基督”。

(3) 从这四节经文,我们可以看到基督徒与基督联合的三个福分:

a. 在基督里,我们是神的儿女(26,27节)。

神儿女的名份是“在基督里”,不是凭着我们的努力得来。我们不再是囚犯,等待定罪判决;也不再是孩童,受管家的辖制,而是“在基督里,因着信”,是神荣耀国度的后嗣。

洗礼是表示我们已经与基督联合了。要注意,不是洗礼使我们与基督联合,乃是信心使我们与基督联合了。洗礼是外面可见的见证。所以我们成为神的儿女,乃是在基督里,籍着内在的信(26节),以外在洗礼来见证。(27节)

b. 在基督里,我们是一体的(28节)

在基督里,我们与神的关系是作祂的儿女,与肢体的关系是彼此作弟兄姊妹。不分种族(犹太人,希利尼人),阶级(自主的,为奴的),性别(男,女)要注意“不分”,不是不再存在差别了,而是这些差别不再成为相交的障碍。

c. 在基督里,我们是亚伯拉罕的子孙(29节)

这是照着信心的原则,历时历代所有的基督徒都是亚伯拉罕的真子孙,都在一个信的大家庭里,都得到因亚伯拉罕而有的属灵祝福,就是因信称义。

六、 背诵经文(3:26-29)

“所以你们因信基督耶稣,都是神的儿子。你们受洗归入基督的,都是披戴基督了。并不分犹太人,希利尼人,自主的,为奴的,或男或女,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,都成为一了。你们既属乎基督,就是亞伯拉罕的后裔,是照着应许承受产业的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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